律师解答:
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