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指由于夫妻关系不和谐,双方分居,不履行夫妻义务。虽然不住在一起,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谐,而是因为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两年计算方法: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夫妻分居后同居的,应当在夫妻最后一次同居后重新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