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看守所是可以会见的,但需要遵守疫情期间的相关行政规定,特别是需要对律师及会见人员的体温等情况进行监测,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是不可以进行会见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可以会见,但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特别对于是否感染冠状病毒进行认定处理。律师会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律师会见的权利和内容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疫情期间,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也需要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违反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则显然是不利于疫情的控制的,严重的干扰疫情防控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避免造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