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这些观点依据的价值评价标准不同,无法形成有效对话。国际组织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是有限的,其国际活动应具有边界意识;国际组织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应通过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实际作为能力。大国否决权作为决策权集中规则的附属部分,其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国际组织谦抑而有为的品质服务国际组织职能。具体制度设计应基于问题领域、宗旨目标、成员权力机构等要素,寻找决策效率和决策可执行性的最优平衡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