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北京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离婚申请的三十天内,给予离婚双方撤回离婚申请的时间。等到三十天期满后,夫妻双方可以亲自到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不去申请的,那么婚姻登记机关会认定其撤回离婚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