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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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与该罪相关的徇私枉法罪的区别。行为人如果贪赃枉法,在收受钱财后非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就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
若犯有本罪,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并且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或违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则属于严重违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行为人贪赃枉法,在收受钱财后非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三)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已决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延伸阅读
结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罪犯的刑罚会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行为人如果徇私舞弊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并且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或违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则属于严重违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防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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