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双方的基本信息;
中止探视权的诉讼请求;
中止探视权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中止探视权的。
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暂停对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事实和理由需要具体表述被告是否因探视子女而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探望权利的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时,才能中止探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