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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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及立案标准的主旨是,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证券发行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立案标准包括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金融秩序等情形。国家对公司成立和证券发行有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应按程序审查处理,严重违法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对于公司的成立或者相关债券、股票的发行是有明确的完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审查和处理相关事项,涉及到滥用职权并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应当根据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受相应处罚。立案标准包括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金融秩序、致使犯罪行为得逞以及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审查和处理相关事项,对严重违法事实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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