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由受胁迫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怎么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2、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怎样撤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不能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张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申请条件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可撤销婚姻怎样认定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以下几个要件:第一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包括了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第二须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加害的对象,不仅包括被胁迫人自身,也包括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第三胁迫须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包括了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第四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什么人可以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在胁迫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