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制度。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是与工作年限相关的,公司或者组织需要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工龄等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全年的工作日数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能低于年工作日数的5倍。例如,如果员工的年工作日数为250天,那么这个员工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最少就应该为25天。因此,如果单位只放假15天,那么就违反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此时,员工可以向单位提起申诉,并要求单位补偿相应的工资。如果单位未能及时响应或者拒绝支付,员工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服务期满等原因,可能会对年休假天数产生影响。但总体来说,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年休假天数,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