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保险公司本身负责理赔,定损结论与其利益有直接关联,确实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容易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普遍受到质疑。
2、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双方协商,认可一个都能接受的赔偿额度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给事故车辆定损。
维修价格的争议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最突出的问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服务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并不是“一个数字定终身”,客户若对定损额存有异议,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做沟通的,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