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作为抚养义务人,有权利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义向共同的抚养义务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如果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消失不见致下落不明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旧有权到另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法院在立案审理后发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如另一方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并依申请依法执行另一方的财产用以给付抚养费。并且在追索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有特殊情况,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用以给付抚养费用。因此,如果对方消失不见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