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3.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4.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5.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