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涉及哪些税费?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或许还有人认为土地入股是不用交纳税费的。晖律网小编将在下文中问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一、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晖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