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与清算人对确认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的,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_x000D_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_x000D_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_x000D_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