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提高管理精细化、合规化水平;遵守价格管理确保质量,充分体现公益普惠属性,反对跨周期收费、虚假宣传;杜绝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反对超标超纲教学,不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师持证上岗,不聘用学校在岗教师,维护培训市场正常秩序;着力建设安全校区,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