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四)其他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当事人暂停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