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政府财政投资融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非政府财政投资融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二、房屋拆迁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招投标管理工作,区房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四、房屋拆迁项目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向3个以上有房屋拆迁资质、具备招标工程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拆迁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拆迁招标文件。拆迁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拆迁工程概况(包括调查摸底汇总数据)、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招投标日程安排、拆迁期限、验收方法、付款方式、奖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