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拘留所收拘的被拘留人,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所以被拘留后,手机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不会归还家属。所有物品都应当交l看守所或者拘留所保管,释放后再取回来。
一、行政拘留的场所
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执行处罚。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这里包括了执行主体和执行场所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主体是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无权自己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只能决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拘留所,是对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专门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二、拘留所放人流程和时间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
三、看守所人能不能使用手机?
看守所不可以使用手机。在看守所被拘留期间,被拘留罪犯的所有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电脑)都会被没收暂存在拘留所,拘留期满,再退还给本人。根据相关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