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意外死亡,无力替父还债的儿子被表叔刘某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2001年6月从表弟刘某那里借了2000元做生意,后因生意亏本,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2002年11月,郑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没有留下遗产。郑某的儿子为替他父亲还债,把家能变卖的东西都卖了也没有还清,尚欠600元。郑某的儿子向表叔说明,他再也无力偿还了。刘某不愿意,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将郑某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的儿子把余下的600元全部偿还。
一、关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案情介绍:在案例中,孟先生的亲戚(即业主)不同意将房屋租给郑先生是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孟先生作为房屋出租方的代理人,在出租该物业时,应按代理权限履行代理职责,其代理行为不应超出委托人权限。在本案中,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中介公司隐瞒了孟先生的真实身份而促成租赁,即承租方不知道出租方代理关系的存在,则承租方可以选择中介公司、孟先生或者其委托人来主张权利;如果事实确如中介公司所称,曾明确告知郑先生有关孟某的真实身份,孟先生也确实持有其亲戚签署的委托协议,孟先生按照委托协议签订租赁合同,责任应由其亲戚(即业主)承担,但若其超越了委托权限,因此产生的责任则应由孟先生承担。
二、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问题。
深圳市张某在一次福利彩票抽奖中中了特等奖,扣除所得税获奖金400万元。他没有把中奖的事告知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他想利用这笔钱投资,打算和赵某合资成立一个印刷公司,张某控股。但是他又不想做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张便找到了昔日小学同学李某,让李某代替他做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并让李某与赵某一起负责经营公司,张某并和李某签订了一个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张某、李某与赵某三人对此也有一个书面说明,协议和说明中均表明张某是实际的股东,李某每次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必须以张某的授权为准,不得违反、抵触张某的授权,否则张某有权解除协议。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效益连年翻番,公司规模越来越大。李某不但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而且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俨然一个大老板的样子,李某也把自己当作了真正的大老板,于是开始利用自己的权力花天酒地、包养二奶、为自己购买高级住宅。这引起了赵某和张某的反感和警觉,决定撤销李某的职务。但李某以自己是合法登记的股东为由,对他们的决定不予理睬,继续把控公司、为所欲为。张某见李某至双方协议于不顾大有鸠占鹊巢之势,为了避免自己和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张某一纸诉状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实际的股东地位,并解除与李某的协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张某为某印刷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李某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因李某违反了双方协议,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协议。
张某的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李某在诉讼期间利用自己的权力更加疯狂的挥霍公司的财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