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刑诉法第101条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排除。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人身权利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应追缴或退赔,并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发现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中止或终结执行。
一、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延伸阅读
结语: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的一种诉讼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追缴、退赔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并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利构成犯罪的情况,被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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