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存档(经办)人员向现存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核实调档人身份。
3、存档(经办)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工作人员检查、核对将要转出的档案,对流动人员人事。
5、档案转出进行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6、工作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章。
7、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
8、工作人员及时催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