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30万元的,会构成贪污罪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具体刑期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是否有退赃、立功、供述、悔罪等。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属于贪污罪。
贪污罪构成要件有:
1、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该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采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3、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直接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
4、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三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