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如下所示:
1、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平心静气的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的方案,或者是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宽限期,协商的方法流程较为灵活、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
2、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是关于劳动方面的人事纠纷的话,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3、当上述两个方法均不能解决人事纠纷时,不服或者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特殊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诉讼虽然历史比较长,但是不得不说是解决纠纷的强有力途径,是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