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一、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该双务合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生效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