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律师回答

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2、保修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风险提示: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承包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风险提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哪些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风险提示: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风险提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出现的各种缺陷承担维修、鉴定等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承包人应当注意什么?

为了防止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的障碍,实践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返还的期限等内容,同时应约定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或利息计算方式;2、承包人应注意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且保留提交报告的相关记录;3、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形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注意保存工程移交手续或保留发包人使用的证明材料,以便确定竣工日期进而确定缺陷责任期;4、工程若产生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当积极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工程存在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共同要求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以确定出现工程质量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原因及责任后明确是否应当扣除质量保证金及数额。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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