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拖延时间,新生儿亡,医院是否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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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丰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6,892.88元。原告吴某因医院延误剖宫产时机导致新生儿死亡,被告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医疗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故承担赔偿责任。
6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丰城市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6892.88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凌晨3时30分,原告吴某住进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待产,经诊查和B超检查均显示胎位、胎动和胎心率正常,期间原告吴由于腹痛难忍提出要剖宫产,但直到下午13时30分医院才决定手术,于下午14时取出一男孩,但该新生儿出生时已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0分死亡。江西省宜春学院医学院接受原告的委托,对新生儿进行尸体全身检验。鉴定结论为:新生儿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由于肺组织较广泛的羊水吸入,导致新生儿窒息,缺氧、脑水肿形成,致使呼吸和循环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在举证期内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入院后医方未能及时了解胎儿状况作出相关处理,在产妇吴某到院就诊10个小时后方对其行剖宫手术,贻误手术最佳时机,从而导致新生儿死亡。本案属于医疗纠纷,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医院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医院的法律责任界定需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次,医院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医院存在管理不善、医生技术不过关或设备不合格等问题,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院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医院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医院的法律责任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患者权益等因素,以确保医疗事故责任的公正界定和合理赔偿。
结语: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未能及时了解胎儿状况,贻误手术最佳时机,导致新生儿不幸死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吴某相应损失。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医院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患者权益。综上所述,医院的法律责任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公正界定和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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