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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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及条件:(一)轻罪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二)初犯、从犯或有悔罪表现;(三)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或积极赔偿;(四)双方和解并履行协议;(五)未成年人或学生有悔罪表现且有监护条件;(六)老年人。不予逮捕的条件:(一)未构成犯罪;(二)判处刑罚不超过拘役或管制;(三)无社会危险性。逮捕应慎用,需考虑人身自由和社会危险性。
一、不予批准逮捕的几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
(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
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因此,如果涉案行为人没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就没有必要采用逮捕措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应当慎用。
延伸阅读
结语:在审查逮捕申请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多种情形可以不予批准逮捕。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较轻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过失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具备监护条件等。此外,不予逮捕的条件包括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判处较轻刑罚或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谨慎使用,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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