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债,投资款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款一般不可担保,但可转让。第二,民间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款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第三,投资款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民间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是无偿的。第四,投资款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民间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第五,投资款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民间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财物。第六,投资款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民间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第七,投资款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民间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