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北京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第五条
十级伤残标准: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
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复视或者斜视;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
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
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力≤0.5;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