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如下: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一、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3、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刑罚执行遵循原则如下:
1、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刑罚;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性,可以宣告缓刑或者监外执行;
4、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当与成年人犯罪不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但是法律对于刑罚对象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