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死缓判决执行是执行机关对判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执行时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判处死缓的罪犯交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缓期执行期间,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所在地高级法院裁定,降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降为25年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或被授权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裁定前关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