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务外包出现工伤是谁的责任
劳务外包工作中,劳动者受伤该由施工单位负责;若施工单位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则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外包中的员工可以主张哪些工伤赔偿费用
劳务外包中的员工可以主张下列工伤赔偿费用: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
7.护理费;
8.工伤伤残待遇;
9.工亡待遇标准。
三、劳务外包的法律特征
1.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即对“事”不对“人”。比如在劳务外包合同中服务范围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保洁、保安、装卸、仓储等服务,但不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保洁员、保安员、装卸工、保管员等。
2.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在实施劳务外包过程中发包方不直接参与对劳务外包人员的实际用工管理,发包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劳务外包人员。承包方使用的劳务外包人员的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勤休假、绩效考核及纪律处分等均由承包方自行安排。
3.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劳务外包人员的薪酬、社保、经济补偿由承包方负责支付缴纳,发包方不应决定或干预劳务外包人员的薪酬数额、支付周期、社保基数等。
4.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