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条件如下:
1、已经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
2、在办理地区稳定就学就业及居住的;
3、身份证有效期已满或者证件损坏、丢失的。
一、身份证时效如下:
1、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2、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身份证的情形如下: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总之,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如果在外地属于稳定居住的,可以在外地补办不见或者过期的身份证。居民可以到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身份证的异地受理点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凭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而难以确认身份以及用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则不享受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