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流程:
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
1、各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审批部门:县级以上林业局林政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