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特殊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保证方式分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或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看来,连带保证责任更大。保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如果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推定不出是一般保证的视为连带保证。
二、什么是保证债务
保证债务,是指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主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其效力及于保证债务,即发生绝对的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并不友于主债务,仅发生相对的效力。保证债务的范围,如果保证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应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负担。在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但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最后。三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保证合同中可以有两个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