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关于明确贵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的通知》(贵人社发〔2017〕6号)第二点中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直接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如您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且生育保险是正常缴费状态的,则瘢痕妊娠住院做人流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保险予以支付。另,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九条第4点解读中规定:实施人工流产术属于生育不予支付范围。如您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政策则瘢痕妊娠做人流手术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保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