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干部职工还没有真正看到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并从政治局常委带头执行的深刻政治背景和时代背景,以为只是作秀走过场,等这阵风过了,一切都还会恢复原样,因为“八项规定”所禁止的内容,以前也曾三令五申过,但最终常常陷入走过场、刮阵风的怪圈。因此,个别地方、个别干部已经形成了习惯思维方式,在落实中抱着侥幸心理,等待观望,我行我素,阳奉阴违,使八项规定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比如有的单位变相公款消费,将公务接待转入环境奢华的私人会所;有的单位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有的单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给上级单位或领导拜年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