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指定监护人的方法: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者精神病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