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行政监督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依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保障,并为监督机构运用高效、透明的行政监督方式创造了条件。
合理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安全和效率成负相关,需要适度把握平衡。安全是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的生命线。在确保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提高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技术基础,本条第一款按照完成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服务范围、对象、建设运营主体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将系统科学划分为三大平台,即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这三大平台既各自独立运营,分别具有不同的服务功能定位,又互联互通、功能互补、互相支持,共同构成了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系统。其中,交易平台应由市场主体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安全高效以及市场化竞争、专业化定位、集约化发展的原则要求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国家、省、市三个层级,由相应层级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和运营,行政监督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依法、透明、规范监督的要求自行建设和运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