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拆迁后离婚房子和钱我能分到么
(一)如果所拆迁的旧房是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政策如果是产权置换,不存在任何补差价的问题,那么拆迁安置的新房,属于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仍然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的共同生活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翠花无权分割。
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有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政策,那么安置面积和拆迁奖励费、过渡费、人员安置费一样,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要进行分割。
(二)被拆迁房的所有权是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不论被拆迁房和拆迁房是否存在差价,人员是否得到安置面积,取得的拆迁房仍然是典型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被拆迁的是公房,那么这套公房如果是婚后取得,则拆迁安置的房屋也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婚前拿到的公租房遇到拆迁,这就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根据公房面积给房子,那么这个拆迁房就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仍然是个人财产。
但如果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除了对房屋的补偿外,还有参考房屋内常住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积最低保障,那么毫无疑问,未来的分到的房子中包含有人员因素的面积,在离婚时,就会根据这个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子的置换面积、安置面积、补足面积划分别定性,婚前财产的转化,则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的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拆迁的房子是夫妻父母的,婚后拆迁的政策是给钱,被拆迁人可以用这些钱购买低价的房屋,而购买面积是按照人数来定的,其中给的钱包括房屋补偿款、人员安置费用、搬迁奖励、过度周转费用等等,父母直接通过两个协议,将安置补偿款直接转化为一套120平的房屋(四个人的优惠面积),并登记在父母名下。
那么这套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
拆迁协议内明确夫妻二人都列为了安置对象的,有夫妻的安置和补助,且该房屋的购房款直接从拆迁款中扣除的,那么可以得出两个结论——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夫妻和父母四人的安置和补助以及原房屋的价值最终都体现在这套安置房上。
所以虽然房产证上仅有母父母一人,但不能否认房屋权益与夫妻有关。
二、离婚后房子动迁财产怎么分
财产可以由夫妻间平等的分割,动迁户财产其实就是房屋拆迁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这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收入,但主要看之前被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如果是个人房产,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分割拆迁补偿款。
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