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从而保证其不会逃跑或者妨碍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安机关执行。在取保候审中,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其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