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股东
公司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公司没钱法院怎么执行法人
1、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的公司帐户没有钱的,可以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对被执行公司进行搜查。
2、如果在采取上述措施无效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3、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中止执行,等发现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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