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非法买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买卖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_x000D_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_x000D_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_x000D_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_x000D_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_x000D_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_x000D_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