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对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其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有的一方所有。
若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由于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是婚后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三、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家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其有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金钱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