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以下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_x000D_
1、泄露标底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_x000D_
2、与投标人谈判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_x000D_
3、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_x000D_
4、超比例收取投标、履约保证金;_x000D_
5、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不按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_x000D_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_x000D_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