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缴费地点该如何确定呢?下面律师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某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之一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总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工薪统一由总公司发放到银行卡内,并由总公司在深圳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目前均足额申报。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非广东省内)地方税务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分公司是否必须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便利将部分外派人员的工资统一由总部发放,并由总部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由于“非独立核算”在实践中有一定弹性,而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当地需要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成本费用列支情况也较为复杂,问题所述的情况难以作出统一答复。
为便于处理征纳关系,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方式,对外派人员尽量在其工作地点发放工资并列支工资费用,尽量在工作地点扣缴税款。否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负责扣缴税款。
以上便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