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地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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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动产抵押登记在工商局合同科办理,资料齐全当天办结。抵押权实现需满足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且非债权人原因造成。不动产物权应依法登记,动产物权应依法交付。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职责包括查验材料、询问申请人、及时登记等。未经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在办理部门为工商局合同科。
动产抵押或浮动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人营业执照所在辖区工商局合同科,资料经审核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办结。
抵押权的实现包括: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延伸阅读
结语:动产抵押登记是在工商局合同科办理的。在抵押人营业执照所在辖区工商局合同科办理动产抵押或浮动抵押登记时,只要资料审核齐全,当天即可办结。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且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需要依法交付。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如实、及时地登记相关事项,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未经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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