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处分是对士兵处分中仅次于开除军籍处分的严重处分。如果是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衔、取消士官资格等对生活有一定的影响。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处分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并且不享受军人的待遇。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