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是拍卖成功后按照成交价的百分百收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